青民优〔2006〕173号
关于增加革命烈士一次性褒扬金的通知
各区、市民政局、财政局:
为了进一步贯彻《军人抚恤优待条例》,加大我市烈士褒扬工作力度,弘扬正气,激励后人。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,现经市民政局、市财政局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,增加革命烈士一次性抚恤金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一、凡经青岛市政府报请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革命烈士(服现役军人、人民警察批烈除外),在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抚恤金80个月的基础上再增加20万元作为一次性抚恤补助费。
二、经费由市福彩基金列支。
三、新标准自二○○七年元月一日起执行。
二○○六年九月二十五日
主题词:优抚 褒扬金 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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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岛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9月25日印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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