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 

 
我市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
 
 
 

      为提高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,依据上级相关政策,结合我市实际情况,我市于2007年底下发文件,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,其中,残疾军人抚恤金执行国家标准,提标幅度平均30%;“三属”(烈属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、病故军人遗属)定期抚恤金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每人每月60元,农村烈属达到每人每月360元(高于国家标准20%),城镇烈属达到每人每月560元;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平均达到270元,提标幅度约23%;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5元,提标幅度约23%。此外,农村孤老优抚对象增发的抚恤补助由每人每月50元提高到100元。以上优抚对象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的时间为2007年8月1日。同时,从2007年8月1日起,对农村和城镇失业的参战退役人员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生活补助。上述提标资金和新增人员的补助资金,将在今年春节前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。

    此次提标惠及我市3.5万优抚对象,且提标幅度均高于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长幅度,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。
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(优抚处   金红) 
发表日期: 2008-1-30 9:10:29 图片来源: 金红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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